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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10月16日起,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自102年10月16日起,凡已領取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勞保3字第1020140540號令示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65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該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勞保3字第102014011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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