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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健保答客問

(二)降低雇主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義給付之誘因:
健保現制下,保險費之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確實有可能發生雇主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低報薪資,或改以其他獎金、紅利、津貼給予之現象,此舉對於誠實申報投保金額之雇主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較現制投保金額與薪資所得間之差額未計收任何保險費,將可使企業因為必須針對經常性薪資以外的用人費用負擔一定的補充保險費,而降低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回歸員工應得的酬勞項目與金額。
(三)平衡各行業別雇主間負擔之公平性:
各企業之薪資結構可能因所屬之行業別而有差異,有些行業以經常性薪資為主(例如:傳產業),有些則以高額獎金為主(例如:高科技業),形成以經常性薪資為主要報酬之行業保費負擔較重,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之後,不但可以達到平衡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之目的,亦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3.二代健保將來保險費的收取方式與現在有何不同?
說明:
一、 二代健保為了避免修法變動過大,減少對民眾之影響,所以維持了現行保險費計算及收取方式,將來民眾仍然會依照現行制度負擔或繳納一般保險費,並不會有任何的不同。
二、 不過,為了提升保險費負擔之公平性,二代健保規劃對於保險對象之其他所得,如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計收補充保險費;另雇主也必須就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
三、 未來,民眾之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方式,由給付民眾特定所得之單位,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後向保險人繳納,並不採事後結算的設計,民眾無須處理任何手續。
四、 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依照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自行計繳,連同依現行規定應該負擔之ㄧ般保險費,按月繳納,並不會增加作業的困擾。
4.二代健保能多收到保費嗎?費率會是多少?支持多少年?
說明:
二代健保保費之設計係為使保費負擔更趨公平性,並兼顧財務之平衡,未來執行後若有多收之保費亦會轉入安全準備或於未來年度反映在費率之訂定上;另因目前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未定,尚不確定能收到多少保費,故費率因應補充保險費之收入而調降之幅度亦未確定,且二代健保之費率未來將授權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並秉收支連動之原則辦理,故補充保險費之收取對費率之影響,及可支持多少年醫療支出需求,均需考量前述因素而定。爰謹將二代健保之設計理念說明如次:
一、 衡平被保險人間負擔之公平性:二代健保係為使較有經濟能力的保險對象多付一點保險費,而經濟較為弱勢者少付一些保費,因此保費之計算方式係架構在一代健保保費之收取上,另針對股利、利息、執行業務收入、租賃收入、非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及大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加計補充性保費,而因補充保險費之收取,一般保險費之費率即可望因應下調,而使只有經常性薪資所得之受薪者或多眷口家庭之保費負擔可略為調降。
二、 衡平雇主間負擔之公平性:雇主之保費負擔除亦架構在一代健保之保費收取上外,另對其給付給員工之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可使經常性薪資為主之傳統產業會因費率之可能略降而減少保費負擔;另以獎金、紅利等非經常性給予之產業會因計費基礎之擴大,須多負擔補充保險費,使企業主間保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
5.二代健保通過後,家庭主婦負擔有增加嗎?
就以先生每月薪資五萬計算,四口之家每個月保費和一代健保有何不同?(先排除股利、利息及高額獎金等,二代健保保費若以4.91%計算)
說明:
一、 家庭主婦負擔不會增加,反而可能會下降:一代健保時,家庭主婦通常係依附先生以眷屬身分參加健保,而實施二代健保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讓保費負擔更加公平與合理,在一定的保險經費需求下,有人保費增加,相對地一定會有人保費減少。因二代健保加收補充保險費,可以使計繳一般自付保險費之費率下降,ㄧ般的家庭,若只有上班的薪資,每年獎金也低於4個月,且無其他利息、股利等收入,那麼保費一定會下降。
二、 舉例:如果是ㄧ般的4口之家,先生月薪5萬元,太太是家庭主婦,假設因擴大費基加收補充保險費而使費率降到4.91%,全家每月保費將會減輕160元。
收入狀況 ㄧ代健保註1 二代健保註2
除5萬元月薪外,另有獎金15萬元 
50,600×5.17%×0.3=785元/每人
785×4口=3,140元/全家 補充保費:0元
總保費:
50,600×4.91%×0.3=745元/每人
745×4口=2,980元/全家
 保費減輕40元(每人)
保費減輕160元(全家)
註1: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註2: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補充保險費費基×2%(假設費率)。
6.二代健保通過後,退休人員負擔有增加嗎?
說明:
一、 保費增減與身分別無必然關係
二代健保擴大費基,針對大於投保金額4個月之獎金及一定金額以上之兼差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賃收入等計收補充保險費,如果沒有高額的相關收入,相較現制不會增加負擔,多數民眾反而可以因為費率下降而受惠,減輕既有保費負擔。
二、 ㄧ般退休人員負擔不致增加
退休人員若固定領有退休金之利息收入到達一定金額,雖然二代健保將計入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但費率僅約2%,且不計眷口數,每1萬元之利息收入,僅收取200元之補充保險費,除非尚有更多的其他收入(兼差、股利、房屋租給機關法人等),否則在費率下降,原保費負擔下調之狀況下,總負擔應不致明顯增加。
7.現在新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還是會大幅加重單身者的負擔嗎?
說明:
行政院所提出的二代健保修正草案,對於保險費的計算,是要改用整個申報所得稅的家戶內成員的各項所得總額,當作計算保險費的基礎,所以沒有配偶、沒有扶養親屬一起報稅的民眾,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單身者」,相形之下,保險費負擔確實有可能比較重,但按照現在國民黨團所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已經不再採用以家戶計費的方式,而是在維持現行的保險費計算規定外,另外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當作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基礎。因為未採納原本行政院所提出的規劃方式,自然也就不會發生大家所關心的「單身者負擔加重」的情形,但是如果單身者領有高額獎金、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按照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就必須多繳交補充保險費,符合收入多一點,負擔多一點的精神。
8.每月收入五萬元之單身者,在現制下及二代健保下,各應負擔多少保險費?
(以4.91%試算有何不同,暫排除股利、利息…..等)
說明:
◎單身民眾保費負擔(保費減少案例)
收入狀況 ㄧ代健保 二代健保
月薪5萬元外,另獎金15萬元 
50,600×5.17%×0.3=785元(每月)
785×12月=9,420元(每年)  補充保費:0元
50,600×4.91%×0.3=745元(每月)
745×12月=8,940元(每年)
 保費減輕40元(每月)
保費減輕480元(全年)
◎單身民眾保費負擔(保費增加案例)
收入狀況 ㄧ代健保 二代健保
月薪5萬元外,另有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3萬元(即獎金共有約23萬餘元) 
50,600×5.17%×0.3=785元(每月)
785×12月=9,420元(每年) 補充保費:3萬×2%=600元
50,600×4.91%×0.3=745元(每月)
745×12月+600=9,540元(每年)
 保費增加10元(平均每月)
保費增加120元(全年)
9.二代健保再修正案不再論戶計算保險費,多眷口家庭的負擔是否將因此變重?
說明:
現在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維持了現行的保險費計算規定,另外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租金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當作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基礎,也就是說,多眷口家庭的保險費,原則上將和現在相同,甚至可能因為多收取了補充保險費,使得費率下降,負擔還會減輕。但是,如果家庭成員中有人領有高額獎金,或許多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就必須再多繳交一些補充保險費。
10.二代健保加收補充保險費,是否會加重弱勢群體的負擔?
說明:
一、 按照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是不需要負擔補充保險費的。
二、 關於補充保險費的扣取,二代健保再修正案已規定每次給付在一定金額以下的部分,是不需要被扣繳的,因此,弱勢民眾所領取金額較少的其他收入,將不會被加收補充保險費,他們的負擔也不會因此而加重,甚至,當因為多收取了補充保險費,使得費率下降,還可能減輕他們原來所需負擔的保險費金額。
 11.靠利息生活者,會影響生計嗎?
說明: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收取係訂有起徵點,即一定額度以上之利息所得才計收補充保險費,且因費率為2%,100元僅須負擔2元,其實影響有限;另因加徵利息之補充保費,尤其加徵鉅額存款利息之補充保費,不僅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一般保險費之費率亦可能因應略為調降。故對靠利息收入生活者,其雖增加補充保險費負擔,惟因一般保險費負擔可能會略為下降,故整體而言,其保費負擔亦有下降之可能性,故對其影響應屬有限。
12.兼職所得亦收保費,對辛苦謀生者是否不公平?
說明:
一、讓所得相同者之保險費負擔差異縮小:二代健保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爰在既有之計費基礎下,對其他非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使有其他所得之保險對象亦能負擔一點保費,以降低一般保險費之費率,使僅有單一薪資所得者或多眷口家庭負擔能予減輕,否則投保單位薪資所得相同,然有無其他兼職所得者之保費負擔卻相同,亦未見公平合理。
二、設計起徵點,降低對辛苦謀生者之衝擊:制度之設計往往一體兩面,為兼顧保費負擔之公平性,或許會使收入微薄又需依賴兼職酬勞養家者負擔為之沈重。為降低該負面效應,補充保費之收取係訂有起徵點,即一定額度以上之所得才計收補充保險費,本署會考量各界之看法,訂定一公平合理之起徵點,以降低對辛苦謀生者之衝擊。
13.有執行業務收入者,都要多繳錢嗎?
說明:
有執行業務收入者保險費負擔是否增減,須視其參加健保之身分、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因補充保險費之加收而因應調降,以及調降的幅度而定,並非以有無執行業務收入或金額高低而判定多繳與否。
一、若為第1類第5目及第2類被保險人: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者,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故若其無其他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收入時,則保費負擔應不高於現制。
二、不屬於上開被保險人之保險對象:因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於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有執行業務收入時,則須以該執行業務收入另計補充保險費。
三、整體而言,保險費負擔調升或下降,須俟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調降及調降之幅度而定。
14.未來是否會發生把薪資低報轉換為其他名義給付,以規避保費的情形存在?
說明:
一、 雇主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義給付之誘因減少:
二代健保將針對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因此,未計入投保金額之給付已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較現制投保金額與薪資所得間之差額未計收任何保險費,實已顯著降低其轉以其他名義給予之誘因。
二、 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健保現制下,保險費之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因此確實有可能發生雇主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低報薪資之現象,此舉對於誠實申報投保金額之雇主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如此不但可以達到平衡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之目的,亦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15.收取補充保險費會使得企業因此負擔大增嗎?或是因為保險對象多繳了補充保險費,保險費率因而調降,變成受惠者?
說明:
一、 根據目前所提出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劃方向,未來企業在現行所繳納的保險費之外,也必須多繳納一筆補充保險費,將按照每個企業每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乘上補充保險費率來計算。
二、 由於未來將向企業以及保險對象加收補充保險費,政府也因為依法必須維持負擔整體保險經費的36%以上,所以,如果全民健保的整體支出並沒有立即大幅的成長,或是先預留一部分經費做為安全準備,那麼是有可能因為補充了財源,使得保險費率從現行的5.17%略微調降。
三、 因為企業雖然會因為收取補充保險費而增加支出,但又會因為降低了保險費率而減少一般保險費的支出,因此,整體而言,企業界的總體保費負擔未必增加。
四、 所以,個別企業究竟會因為被加收了補充保險費而負擔增加,或是因為保險費率調降而減少保險費支出,將會因為企業員工薪資結構類型的不同而有差異。也就是說,如果現行受雇者的酬勞都是以經常性薪資為主的企業,需要繳交的補充保險費相對較少,較有可能因為保險費率的調降而受惠;反之,如果是聘有許多兼職員工、受雇者酬勞中包含許多獎金或紅利的企業,即使未來保險費率有所調降,整體保險費的負擔仍然比較有可能會增加。不過,這樣的修正方向,應該比目前只以專任員工的經常性薪資來計算雇主保險費更為合理。
16.雇主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嗎?雇主負擔的保費占總健保費的比率會變動嗎?
說明:
一、 雇主補充保險費沒有上下限:
二代健保雇主應繳納的補充保險費為支付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是以整體用人成本為差額之計算基礎,因此,並無上下限之規定。
二、 雇主負擔的保費占總健保費的比率暫無法確定:
針對政府每年度應負擔之保險費,二代健保訂有不得少於36%之規定,已高於現行負擔比率,因此雇主和被保險人合計之保險費負擔比率,理應低於現制,惟雇主與被保險人亦各有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在納入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仍未確定,實際可收到之補充保險費亦未知之狀況下,彼此之消長暫無法確定。因此,雇主負擔占總保費之比率是否變動,仍需俟二代健保正式實施1~2年,有補充保險費之實際金額,且補充保費金額較為穩定後,始可有較明確之結果。
17.補充保險費沒有向政府收,所以政府負擔反而減輕了嗎?
說明:
一、 目前,政府依法所負擔的健保經費,大約佔了整體經費的35%,也就是說,在每年健保支出的四千多億中,有一千多億元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而根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未來政府所應該負擔的健保經費,將高於現制下的負擔比率,提升到整體保險經費的36%。
二、 因此,雖然政府並不需要繳交補充保險費,但是,當雇主與保險對象多負擔了補充保險費,使得整體保險經費增加時,政府按照下限比率所應該負擔的實際經費,也將隨著增加,所以不但不會減輕負擔,反而還會比現在分擔更多的保費。
18.補充保險費率第一年訂為2%,未來是否有上限?
說明:
一、 依據目前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內容,補充保險費的費率,自第二年起,將依照現行保險費率的成長率來調整,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逐年公告。而現行保險費率的上限,法律已經明定以6%為上限,所以,隨著保險費率成長率調整的補充保險費率,無須法律再另外訂定,自然也就等同於已經有了上限的規定。
二、 舉例來說,現行的保險費率是5.17%,如果二代健保實施,因為加收了補充保險費,或許保險費率可以略微降低。假設新制實施的第一年,保險費率降為4.91%,補充保險費率依照法律所明定為2%;到了第二年,在收支平衡的條件下,保險費率調整為5.2%,於是隨著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的補充保險費率就調整為2.12%(2%×[5.2%÷4.91%])。同理,若第二年的保險費率調降為4.8%,補充保險費率就調整為1.96%(2%×[4.8%÷4.91%])。
三、 因此,當保險費率已經在法律中規定以6%為上限時,根據前面的例子,補充保險費率也會有上限(2%×[6%÷5%]=2.44%)。
19.二代健保若調降保險費率,是否會抵銷補充保險費之收入,使得健保虧損更加嚴重?
說明:
一、 根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內容,新制實施前的健保收入短絀,將由政府編列預算分年撥補;也就是說,過去數年來所累計健保經費不足的五百多億元,是由政府承擔,並不會反映在保險費率或是補充保險費率上。
二、 由於未來將向企業以及保險對象加收補充保險費,政府也因為依法必須維持負擔整體保險經費的36%以上,所以,如果全民健保的整體支出並沒有立即大幅的成長,或是先預留一部分經費做為安全準備,那麼是有可能因為補充了財源,使得保險費率產生一個可以從現行的5.17%略微調降的空間。但是,調降的幅度,仍然必須取決於能夠收取到的補充保險費的多寡,並以維持整體保險收支達成平衡為基本前提。
三、 因此,即使補充保險費的收入會因為調降保險費率而全部或部分抵銷,但新制實施前的保險經費短絀,都將由政府填補,新制實施後,保險費率的決定則必須達成每年度財務收支平衡的目標,並不會導致所謂虧損更加嚴重的狀況。
20.過去被人詬病因地下經濟情形,收不到保費的問題,二代健保能解決嗎?
說明:
  二代健保較一代健保更能將地下經濟之所得反映於保費負擔上,此乃因現行收費制度不變,並將其他股利、利息、租賃收入等所得加計補充保費,擴大計費基礎下,已適度反映地下經濟之所得狀況,茲說明如下:
一、 現有一代健保之財源基礎仍將維持,已賦予一定額度之保費責任:
依現行健保制度,健保費之計算係依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繳,並規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保投保金額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惟部分被保險人之所得無法掌握,如第二、三、六類保險對象因無經常性薪資所得,故現制下第二、三類係以投保金額分級表某一級距以上,而第六類係以平均保險費計收其保險費,俾使每人於健保體制內都能負擔一定的保費責任。
二、 補充保險費之設計已適度反映地下經濟之保費負擔:
二代健保將一定金額以上之股利、利息、租金收入等均計收補充保險費,因此被保險人從事地下經濟之大額收入,若存放銀行、投資股票或出租房屋等,皆須另外再負擔補充保險費,已較現制更能使該等人員依經濟能力負擔健保費。
21.本次提出之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為何仍未將資本利   得、海外所得、退職所得等納入補充保險費收取的範圍?
說明:
一、 本次所提出的再修正案,主要維持二代健保擴大費基、提升公平性的精神,並務實考量執行層面的可行性,在保費計收方面進行調整,除了維持目前的保險費計算及收取方式外,再將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計算的其他所得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增列為保費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
二、 對於沒有將外界爭議甚大的資本利得、海外所得、退職所得等納為補充保險費的收取範圍,除了因為在討論過程中,並沒有明確共識之外,也考慮到外界期望未來二代健保的保費收取作業面能大幅簡化流程,因此對於現階段在財稅處理之執行面會有認定困難的部分項目,暫不將其納入。
三、 另外有關退職所得部分,因為那是公私部門退職人員長年在職場工作後,為照顧老年生活所需的收入,其中部分金額甚至可能是民眾自己過去工作期間,持續從薪水中提撥累積而來,所以並不適合再納入計收補充保險費。
22.將股利納入計收補充保險費會影響股市嗎?大家會不想領股利嗎?
說明:
股利所得係為綜合所得之一環,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而現行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在6%至40%之間,若社會大眾未因綜所稅之課徵而不想領股利,顯示股利所得遠大於稅賦之負擔,更何況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費率為2%,遠低於所得稅率,且有起徵點之設計,一定額度下的股利不會計費,其實質影響比起綜合所得稅相對會小很多,所造成的衝擊應屬有限。
23.聽說將來高額獎金必須收取健保的補充保險費,是否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也包含在內?
說明:
一、 依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4個月以上獎金的部分,所以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並不包含在計收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內,是不需要另外扣繳補充保險費的。
二、 由於各種抽獎的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可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個人隱私以及安全性的問題,並不適合納為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24.租金收入為何只針對租給法人部分收取補充保險費?個人部分為何不做?
說明:
一、 法人會開具租金支出憑證:
法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為能反映其營運成本,以降低其稅賦負擔,勢必會開具租金支出等憑證;惟自然人因於申報所得稅時,僅以列舉扣除額者得明列其租金支出,且因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額度僅12萬元,在標準扣除額度增加之情形下,已降低其申報租金支出之誘因。故自然人亦要加收補充保險費,在實務作業上是有其限制。
二、 自然人未開具租金支出憑證,就源扣繳有其困難度:因補充保費係就源扣繳方式,若承租者言明要扣取2%之補充保費,惟事後並未繳交健保局,且承租人以標準扣除額申報所得稅時,則無法查核。
三、 徒增自然人之租金支出負擔:當出租給自然人亦要被扣繳補充保費時,則出租人勢將該額度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承租人通常為弱勢者而言,無疑係增加其租金負擔,應是政策上所不樂見。
四、 以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者不到2成:
目前有超過8成以上的所得稅申報戶係採標準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若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之租金收入亦計收補充保費,則僅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得以查核其申報租金(或支出)之真實性,而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即無從勾稽,形成制度設計之不公平性。
五、 自然人申報租金支出金額小,對補充保費之抑注有限:
以97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觀之,自然人之租金支出僅60億餘元,故若租金收入要加收補充保費,則在一定額度以下之租金收入不列計補充保費下,對整體保費的抑注實屬有限,且因有上述問題,故僅針對承租人為法人賦予扣費義務人之責任。
25.補充保險費係單筆計算,每筆1,000萬元,但若有多筆者,合計下來可能會很高,是否有總上限?
說明: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收取係架構在就源扣繳之基礎上,且為減少補收或退費等繁瑣程序,並不作結算。故除單筆有1,000萬元之上限設計外,並無總上限之規範。
26.二代健保對弱勢有哪些增列的保障?
說明:
一、 一代健保之弱勢保障措施,仍將維持:
(一)保費協助:現行健保制度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20歲以下55歲以上、失業民眾等經濟弱勢者依法由各主管機關給予全額或部分健保費補助。此外亦提供愛心轉介、無息紓困貸款、分期繳納等欠費協助措施。
(二)醫療保障:健保局日前推出「安心就醫方案」,凡是符合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18歲以下小孩,均放寬納入免控卡範圍;至於其他欠費民眾,遇有急重症需就醫,只要持有村里長或醫療院所開具之清寒證明書,就能夠以健保身分先行就醫,不致因健保欠費而延誤就醫時機,這些協助措施在二代健保實施後,亦將延續辦理。
二、 二代健保之進一步保障:
  二代健保針對停止保險給付(控卡),有更嚴格之規範。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若有欠費,明訂保險人在停止給付前,須經查證與輔導,因此,未來只會針對有能力繳納,卻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停止保險給付,對弱勢民眾之保障將更加完整。
三、 按照現行的規定,眷屬應隨同配偶或親等最近的被保險人投保,但是如果發生眷屬遭受所依附投保的被保險人家暴時,是可以變更依附其他次親等的被保險人投保,只不過,如果沒有其他合於規定的被保險人可隨同投保時,受限於法律規定,仍必須隨同施暴者投保,無法自行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四、 為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之權利,健保法本次修正被保險人之眷屬,遭受被保險人家庭暴力時,難以隨同辦理投保及退保時,可不必隨同辦理投保及退保,故未來家庭暴力之受害者,除可改依附其他次親等的被保險人投保,也可以自行以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不會再因為要辦理健保相關事務或繳費等事項,而必須透過施暴者辦理,受其牽制。
五、 另考量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經濟上弱勢者,恐怕無力繳納保險費,故為保障其就醫權利,健保法本次修正,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宣告的受保護期間內,如果有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的情形,健保局是不會對該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27.健保鎖卡在一代、二代的作法為何?
說明:
一、 一代健保:
(一)99年11月以前:在各項保費協助下,仍有約60萬民眾因健保欠費而暫停保險給付,原因除經濟能力之外,亦同時包含自認健康、購買商業保險、旅居國外卻設有國籍等因素而拒不繳納者。
(二)99年11月以後(安心就醫方案):放寬免控卡範圍,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合計約有37萬健保欠費之弱勢民眾獲得解卡,仍暫停給付之民眾僅約20餘萬。
二、 二代健保更加嚴謹: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若有欠費,明訂保險人須經查證與輔導,始得針對有能力繳納卻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停止保險給付,對弱勢民眾之保障將更加完整,暫停給付之人數亦將比現在更低。
28.藥價調整作業,其實質效益為何?真能有效解決所謂的藥價黑洞問題嗎?
說明:
一、為縮小藥價差,自健保開辦以來,健保局即積極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藥價調整措施。自85年迄今,健保局共進行了六次藥價調查,據以調整藥價,已調降約400多億元之藥費金額,藥價差已縮小甚多。最近一次的藥價調整是在98年10月,因藥價調查每二年進行一次,故第七次藥價調整預計會在100年辦理。
二、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下,藥價差的存在,是必然的現象,進行藥價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調整藥價,是為了合理控制健保支付藥品之價格,避免不合理的藥價差存在,只要是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絕對無法澈底地使藥價差不存在。
三、每次藥價調降的費用,可用於加速新藥收載及給付,及調整支付標準偏低之項目,以提升醫療品質,對於全民的健康保障,都會有實質的效益。
29.未來會充分揭露醫療機構病床、品質及違規情形的資訊嗎?實際作法為何?
說明:
一、 依據二代健保修正草案,應予公開之相關健保資訊如下:
(一)健保重要事務會議之會議資訊-由衛生署、健保會或健保局於每次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
(二)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由特約醫院每日公布。
(三)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由保險人每月公布。
(四)財務報告-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每年公開。
(五)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視公開資訊之內容,按月、按季或按年分別公開。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重大違規行為,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由保險人即時公告。
二、 目前,健保局已於該局網頁公開健保及相關醫療品質資訊,健保相關委員會之會議資訊亦可以從網路上查閱,各醫院之病床使用情形,亦標示於各醫院之顯著處所,以供民眾查詢,故現行健保制度已積極辦理健保資訊公開。
三、 二代健保公開健保重要事務會議之會議資訊,乃為使健保業務的決策過程透明化,以利全民共同參與、關心健保業務;另公開病床使用情形、醫療品質資訊,是希望提供民眾實用的健保資訊,以利民眾就醫選擇;且透過醫療品質資訊及重大違規行為的公開,可以促進保險醫事服務機關間的競爭,以提升醫療品質。
四、 未來健保會、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必須各自依規定公開相關的健保資訊,都將善用各類公布方式,以最為口語化的說明及最便利的查詢管道,讓民眾可以簡單且輕鬆的瞭解相關資訊之內容;譬如病床資訊,都公布於醫院之明顯處所(如住院櫃檯、護理站),又如醫療院所違規情形,公布於網路,並設計易於查詢之檢索系統。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一、 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一)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之罰鍰至其詐領金額之二十倍,並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二)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並得於未依規定就醫時,不予保險給付。 (三) 明令中央健保局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確保資源有效運用,並逐年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四) 訂定每年藥品費用目標,超出之額度由醫療給付費用中扣除,並依其額度修正次一年之藥價。
二、 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一) 明定政府每年應負擔之保險經費,不得低於全部保險經費(扣除其他菸品健康捐等法定收入後)之36%,依據初步推估,政府於修正實施之第一年將增加近300億元之經費挹注,以後並將隨保險醫療支出之成長而增加。 (二) 本次修正實施前所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
三、 建立全民健保保險財務收支連動機制:將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統籌保險費率、給付範圍及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等重大財務事項之審議,確保收支連動,達成健保財務穩健經營之目標。
四、 確保穩定之財務收入、擴大保險費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減輕受薪階級負擔: (一) 擴大納入高額獎金、股利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所得、兼職所得等項目為計算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並可適度調降現有保險費之費率,減輕一般大眾之負擔。 (二) 按雇主(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五、 納入多元計酬之支付方式,為民眾購買健康: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支付原則,並增加得以論人計酬之支付方式,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為民眾購買健康。
六、 重要資訊公開透明,擴大民眾參與: (一) 明定全民健保重要事務之會議資訊、參與代表之利益揭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與醫療品質資訊、保險病床設置比率及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數、重大違規資訊等,均應予以公開。 (二) 有關保險費率、保險給付範圍、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實施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項目等重要事項之研議,均有保險付費者代表參與,並得由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公民參與活動,蒐集民意。
七、 保障弱勢群體權益,減輕就醫部分負擔: (一) 凡經濟困難者、遭受家庭暴力受保護者、非有經濟能力但拒不繳納保險費者,於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前,均不予暫停給付(控卡),以保障弱勢群體就醫之權益。 (二) 減免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之部分負擔。 (三) 調降居家照護服務之部分負擔費用比率為5%。
八、 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參加全民健保之條件: (一) 將現行「曾有」加保紀錄返國可立即加保之規定,修改為須「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二) 對於首次返國設籍或重新設籍者,以及持有居留證件來台居留者,除受雇者、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以外,均須俟設籍或居住滿六個月後,始得參加全民健保。
九、 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澈底落實全民健保保障全民健康之精神,並兼顧受刑人之基本健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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